泊頭除塵器
基本案情
泊頭市某某公司通過其委托代理人張某與楊某于2020年10月26日簽訂除塵器制作和安裝承包合同,合同約定:楊某承包泊頭市某某公司的除塵器安裝事項,出發(fā)前泊頭市某某公司預付楊某3,000元安裝費,楊某指定收款人為李某,收款賬戶為李某在工商銀行開設的賬戶。2020年10月29日泊頭市某某公司通過張某賬戶將3,000元預付款匯入了楊某指定的賬戶。楊某確認收到泊頭市某某公司后未如約到場為泊頭市某某公司安裝除塵器,泊頭市某某公司要求楊某返還3,000元預付款,楊某未予答復。李某承認收到張某的匯款3,000元。泊頭市某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楊某、李某退還泊頭市某某公司預付安裝費3,000元及違約金3,000元。李某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主張:楊某與泊頭市某某公司在簽訂合同時讓李某把自己的賬號發(fā)給楊某用作收款的賬戶,并將定作方的預付款用作還李某的欠款。經詢問李某又稱其已將張某的匯款轉付給楊某。滄州市兩級法院審理認為,泊頭市某某公司與楊某簽訂的承包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均應依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楊某收到泊頭市某某公司預付款后未履行合同義務,應返還泊頭市某某公司所支付款項并賠償其合理損失。李某明知楊某向其索要賬戶是為了收取泊頭市某某公司合同款,仍將自己的賬戶提供給楊某,屬出借銀行賬戶的行為,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李某未能提供其與楊某存在債務關系的證明,也未能證明其已將該款轉賬給楊某,且其陳述前后矛盾,對其抗辯不予采信并酌定其對楊某欠泊頭市某某公司的安裝費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借用業(yè)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出借銀行賬戶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應根據(jù)其過錯程度及對相關權利人民事權利實現(xiàn)所造成的影響后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中,李某出借賬戶給楊某用作收款賬戶,屬于違反金融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李某稱已經將收到的3,000元轉給楊某,但未提交證據(jù)證明,故李某應在收款3,000元的范圍內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李某所主張的與楊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可另行主張權利。
法官后語
出借銀行賬戶違反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出借行為屬于過錯行為,一旦造成損失,賬戶的所有人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明知他人用該銀行賬戶從事洗錢等非法交易活動,則銀行賬戶的所有人要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由此可見,出借銀行賬戶造成的法律風險巨大,我們在生活中一定不能隨意將銀行賬戶借給他人使用。